台灣房地產投資興盛,而房子的現金流大宗就是出租,當中大多數投資人所投資的標的是住宅。無論是標準三房兩廳還是兩房、套房,乃至分租雅房,跟一般租客收租,以收租收益作為持有房地產主要收益來源,是很普遍的商業模式。

 

然而,收租還是有些成本的,例如法律規定房東有修繕責任,出租與管理也需有一定人力支援,這部分可以自理或外包,然而一些重大潛在危險卻不得不預先了解。

 

如果房子成為我們的生財工具:

 

首先是天災,因颱風、地震所引起的財產、人員損傷,這塊責任歸屬需透過保險轉嫁。目前大型社區管理委員會也都有相關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規劃,持有整棟或整層之較大區域出租面積業主,可稍作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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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個是火災,火災有可能是人為因素,但損害也都非常嚴重,於是責任險以外,火險也是重要考量。很多中古屋可能沒有房貸,銀行並不會強制保火險與地震險,但高齡房屋財產損害事小,若有相關人員受傷,多半必較麻煩。這一塊,非大樓出租物件,早期沒有完善的消防設備,也建議加強滅火器或偵煙設備的建置,增加安全、降低責任歸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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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續是本文主題第三個重大潛在危險:凶宅。

 

筆者早年從事熱水器電池改裝,聽聞很多天然氣熱水器密閉使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的案例,如果業主尚未在陽台強制開孔或更換強制排風,就需透過電源與窗戶的改裝設施避免意外。然而這部分算設備使用不當造成,很多時候是租客自殺,造成屋主身心財產很大的困擾。

 

近來法院判例顯示,一旦發生凶宅,法官不見得會認為凶宅造成屋主實際損失(通常會提告侵權),因此求償往往陷入爭訟。然而民間一般發生無論自殺還是凶殺,都直接衝擊房屋的租賃與買賣,對屋主傷害不可言喻。

 

於是有些屋主會在契約註明惜命條款或「若發生刑案需負擔賠償責任」之文字,但只要屋主是要求受害關係人買屋,依據消保官解釋,違反平等互惠原則,契約未必有效。但若只賠償部分損失,屋主若能平轉出場已算幸運。

 

若能預防,絕對比事後處理更值得投入心血,通常自殺高危險群,根據《自殺防治理論與技術》,會產生「六變三託」的徵兆,性情、行為大變與之前迥異、言談變得漫不在乎、身體重大疾病、家庭或經濟發生重大變故;三託即託人、託事、託物,開始有囑咐交待的情形。

 

上述言談、經濟的變化,可能房東還有機會觀察到,但性情、行為或身體、親友變故,卻非常難以察,似乎只能透過租客身邊友人才能知悉,這就是房東面臨潛藏危險卻難預防的原因。當然,若能掌握租客工作狀況,其實經濟、身體與性情行為的掌控度就能提高非常多,但除非是雇傭關係,否則即便是公司與業主簽約的員工宿舍,都難說能掌握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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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我們經驗,多了解房客進出狀況,朝九晚五上班族白天進出都很規律,至少工作表現、經濟狀況都能有一定了解,所謂六變也才有比對依據,一發現異常可適時關心,深夜若有進出更要注意了解。

 

秉持當初熱水器改裝研究服務精神,若有房屋出租進出管理需求,我們有自產的門感應產品(←點選進入),每扇門進出感應與統計,類似磁扣但能保留原始開關狀態,降低凶宅曝險,請洽0928-650413(杜先生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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